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已修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