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2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