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