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