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九条已修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