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已修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