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