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