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章 税收减免第十三条已修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