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十一条已修改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