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