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