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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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