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