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