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