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