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