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