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五十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