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