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