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