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