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