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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已废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

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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