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