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