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