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