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