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