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