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