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