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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章 海难救助

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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