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