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八条已修改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