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