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