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