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