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