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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六条

有效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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