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