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