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