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