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一条已废止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