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已废止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