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已废止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